股权激励学习丨家族企业顶层设计:独特的基因孕育独特的治理模式
关于家族企业“富不过三代”的魔咒,葡萄牙人的说法最为形象,“富裕农民—贵族儿子—穷孙子”。调查显示,中国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不足3年。即便是在美国,家族企业的传承也不容乐观,能够存活到第二代的占30%,到第三代还存在的只有12%,而能够传承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的仅为3%。
令人略感欣慰的是,大午集团所倡导的“私企立宪”以及美的电器所推行的“去家族化”为迷茫的家族企业带来了鲜活的成功案例。在此,笔者将结合对“大午模式”的评析来探讨家族企业的“整体传承”,并透视家族内讧中的“是非恩怨”。
大午集团的“私企立宪”
长期以来,贷款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的一大顽疾。尽管国家政策和监管部门一再为中小企业融资“开绿灯”,但“嫌贫爱富”的商业银行还是果断地将中小企业排斥在“优质客户”之外。与其它中小企业一样,创业期的大午集团也面临着资金瓶颈。受融资渠道的制约,民间集资也许是大午集团当初的首选。没成想,2003年5月27日,孙大午被徐水县公安局以“涉嫌非法集资”逮捕。
塞翁之马,焉知非福。158天的“牢狱之灾”尽管让孙大午觉得“生存的价值太低了”,但另一方面,突如其来的灾难也迫使孙大午不得不仓促地做出企业传承的决定,对于长子孙萌、侄女刘平来说,这无疑是个重大的考验和历练。忐忑不安的交接使孙大午夫妇陷入了对家族企业体制与制度的沉思。历经一年之久的“上下求索”,称之为“大午模式”的“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”终于宣告诞生。
也许是受引进职业经理人诸多失败案例的影响,也许更多地是受“肥水不流外人田”思想的制约,孙大午选择了家族财产的“整体传承”。在孙大午看来,“去家族化”名为打造“公众企业”,实乃“沽名钓誉”。大午集团的“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”由三部分构成:其一,坚持家族的产权不予分割,采用“整体传承”方式。为此,企业成立监事会,而监事长这个职位只在孙家“世袭”。其二,家族其他成员,以所在岗位享受岗位工资和实现一定比例的分红。其三,重大决策由监事会、董事会、理事会(经理层)的“联席会议”裁定,其中,董事会是决策机构、理事会是执行机构,而核心领导层由企业全体员工选举产生。
在孙大午看来,“大午模式”充分吸纳了英、日“君主立宪”制的优点,“监事长”和“选票”犹如“君主”和“民主”构成的“两只脚”,只要能够确保“两只脚”互相协作,靠权力制衡机制和使用优秀人才就能维系企业的持续发展,在这种制度约束下,“董事长是谁已经不重要了”。
客观地说,如果“大午模式”能够延续下去并不断完善,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财产的“私有化”,而且能够实现企业管理的“民主化”。再者,孙大午选择在自己能够掌控全局的时机推出“大午模式”,这对大午集团的继任者来说,无疑是个名副其实的“宪法性”约束。试想,如果孙大午将这场声势浩大的“民主选举”推迟十年举行,那么,选举过程和结果不知道还能剩下多少“民主”的味道?
对于破解家族企业的传承障碍来说,“大午模式”的贡献值得肯定。但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是,“大午模式”也存在一个软肋——“私企立宪”制的推行是建立在“强权监事长”基础之上的。当孙大午不在,他的继任者能否像他那样具有一呼百应般的“人格魅力”?答案如若是否定的,那么,“君主”和“民主”两只脚又如何协作一致?但愿“大午模式”能够在不断探索中日趋完善。
“去家族化”的是否功过
规避“各领风骚三五年”的悲剧,一些家族企业在管理专家的指导下,以股权的“公众化”为宗旨,踏上了“去家族化”之路。然而,由“家庭式管理”过渡到“职业经理人管理”并非一帆风顺。
无需争辩的是,谁也无法提供一个一劳永逸的“标准模板”来确保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,但是,我们可以通过剖析引爆“家族内讧”的深层原因来寻找家族企业做“活”做“长”的制度归宿。归结家族企业短命的根源,一方面在于其蹩脚的商业模式,但更为致命的问题在于,家族企业在“转型期”或“传承期”,存在严重的“治理”缺位,致使无序的“家庭式管理”无法向有序的“职业化管理”顺利过渡。
对于创业期的家族企业而言,要跨越“生死线”,关键在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、最低的价格向市场推出合格(但不一定优秀)的产品。此时,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在“做精产品”这一管理主旨上高度一致。但当企业跨过“生死线”之后,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开始发生偏离。在“职务决定利益”的情况下,之前掩盖在“求亡图存”之下的家族成员利益冲突有了爆发的冲动。
站在代表企业利益的“领航者”立场上,要做百年老店,必须实现管理的职业化和专业化。但不得不承认的是,不是任何“家族成员”都具有职业化的潜质(调查显示,目前国内富人家族的孩子中,仅有约10%的子女能够继承父母的优良品质),那么引进职业经理人就显得不可或缺。不容置疑的是,引进职业经理人,一方面意味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,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企业利益的分享。
但是,在维护家族利益(包括自身利益)的创业元老看来,“领航者”所发动的“职业化之路”存在“动机不纯”之嫌。在真功夫的“股东内讧”中,潘宇海之所以竭力抵制蔡达标引进职业经理人,并不是潘宇海对职业经理人有偏见,而是旨在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不受侵犯。再者,对于那些在创业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的元老来说,家族企业的转型期也是“领航者”应该向他们兑现利益承诺的“犒赏期”。此时,再让这些已厌倦了“风餐露宿”的功臣为了企业利益而“勒紧裤腰带”,显然他们难以消受。
另外,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,不管在别的企业里多么“会念经”,在管理基础薄弱的家族企业内一定会体会到“处处碰壁”的尴尬,很多空降兵在碰了一鼻子灰之后,最终选择被迫辞职的不在少数。
还是美的集团董事长何享健对“去家族化”的火候把控得比较到位。在美的电器推行“去家族化”之前,何享健构建起了股东、董事会、经营团队构成的“三权分立”的经营模式和集权、分权体系,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“职业化管理”的基本框架。诚如何享健所说,“只要这些做好,谁接班都对美的影响不大”。
值得一提的是,家族企业并不必然是不符合“现代企业制度规范”的,尤其是对于创业期的企业来说,“家族制”有着其它企业形式所不可替代的管控优势(如快速缔结企业内部信任体系、节约沟通成本等),世界上最成功的一些企业也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,如强生、福特、迪斯尼等。但是,要规避“共苦不同甘”的悲剧,无论采用“民主传承”还是“去家族化”,都必须妥善解决“元老退出”难题,并借助于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“家庭决策权”与“经理人经营权”的分离。否则,抱着侥幸心理来推行“企业传承”无异于玩火自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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